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大学公开招标采购一批图书,评标委员会由4名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开标前一天,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4名评审专家,并发送短信通知。项目如期进行,但评审结束当天,财政局接到举报,反映评审专家卓某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发帖泄露政府采购评审信息。财政局通过查看监控视频、询问涉事人员,对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流程进行全面调查。经查,卓某承认在收到邀请其次日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短信通知后,将该短信截图在微信朋友圈公开,但2个小时后自行删除。
财政局认定,卓某将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通知短信截图公开发布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第 198 号)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卓某违规行为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罚款,其评审意见无效。最终本项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问题引出
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审专家泄露参评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怎么办?
专家点评
评审专家的名单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以防止个别供应商与评审专家串通。通知评标的短信是为了告知评审专家关于评标的时间、地点、要求等基本信息。评审专家如果发布了自己参评信息,就会导致评审专家名单泄露。因此,评标通知短信不可以随意泄露。
发生了评审专家名单泄露情况,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即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泄露评审情况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对于“评审情况”的理解不应仅限于在评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也应包括在接到评审通知后,获得的评标时间、地点以及自己是否参加评审等相关信息;评审打分情况、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及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情况。
另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评审专家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即因泄露评审情况,导致评标结果无效,且采购合同未履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其泄露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值得注意的是,87号令第六十七条用的是“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表述,这意味着采购人也可以选择重新采购,这是采购人的权利,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决定。
最后提醒评审专家,鉴于评审专家身份的特殊性和严肃性,以评审专家名义在微信、QQ等即时通信和社交平台上组建微信群、QQ群,并在群中相互交流政府采购评审信息,这都是不被允许的。越来越多的财政部门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评审专家不得与供应商或与中标(成交)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私自建立或加入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组建的微信群、QQ群等社交媒体平台。
综上所述,评审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及一切与项目相关的信息。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与其他供应商存在串通情形的,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第 198 号)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